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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力建设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
发布日期:2014-09-02责任编辑:点击: 次
继工商注册登记认缴制之后,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最大亮点是废除年检验照制度,确定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建立政府部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及信用约束机制,同时提出设立抽查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与年检相比,年度报告制度是颠覆性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核心在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抓住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牛鼻子’,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来规范企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认为,《条例》在放宽年度报告制度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还要做好监管。
而在《条例》公布后,8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落实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条例》提供了“操作指南”。
“三级”企业信用约束机制改革
“《条例》从法理层面规定企业必须公开相应的信息,让企业信息公开化、市场化、制度化,这是建立市场诚信机制的基石。”
“《条例》中废除了年检验照制度,从操作流程上看企业获得了便利,但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却加大了,企业的各种信息肯定不能‘弄虚作假’了,一旦信息公布,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诚信和市场口碑。”北京海淀区某信息科技公司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条例》从法理层面规定企业必须公开相应的信息,让企业信息公开化、市场化、制度化,这是建立市场诚信机制的基石。”在刘俊海看来,以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企业什么信息应该公开、公开到何种程度,以及不公开甚至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都缺乏规法和约束。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形成,并可能对现有的公平市场环境形成损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
此次公布的《条例》中,虽然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处罚手段,但对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三级”企业信用约束机制:第一,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第二,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超过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第三,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
事实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提出,要坚持放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企业信息公示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方式,可以真正实现‘让诚信企业脱颖而出、失信企业寸步难行’。”对此,刘俊海表示,这个制度一方面可以预防企业失信,倒逼企业诚实守信、慎独自律;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出现不诚信行为,其他企业就可以选择不与其开展交易,必须进行交易的,也可以索要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提高失信企业的违约成本。
他认为,当前,国家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目标,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近两年来已有很多措施出台,而这部《条例》则是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细化。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让企业违法、违规成本将空前提高,不过,《条例》也并非要对所有违法企业“一棒子打死”,而是引入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重塑信用。
《条例》中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监管方式的重大变革
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这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比简单的处罚可能更重要。因为它不仅是政府监管,更是一种企业的自律、行业的自律。
“如果让我来讲,这就是一次重大的改革,对于我们多年来监管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政府和企业关系的一个重大改革。”8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就《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情况做了说明。
他表示,《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减少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的转变。
“《条例》围绕企业信息公示进行制度设计,其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张茅说,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这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比简单的处罚可能更重要。因为它不仅是政府监管,更是一种企业的自律、行业的自律。
在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赵晓看来,《条例》实质上是政府传统监管方式的一个重大变革。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市场体系,其首要的条件就是企业、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和渠道应该是公平的。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意味着建立透明的信息制度与政府监管相结合,让企业的行为、市场的交易真正置于市场交易各参与方的监督之下,这样,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实现,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为核心的现代市场体系才能完善。”赵晓说。
刘俊海也认为,《条例》将企业公示信息监管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在此前,一些部门抱着审批权不放,现在实行“宽进严管”,政府职能更多体现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同时,将企业的失信违法行为纳入公示体系,尤其是连续违法的企业,其信用体系就会有“污点”,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重点监管,有助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
不过,在他看来,仅有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还不够,要想构建一个完整而有效力的企业诚信体系,需要商务、工商、海关、税务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在信息共享、不良行为惩戒、优秀企业奖励扶持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才能使企业的信用体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