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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最高占20%
发布日期:2014-09-19责任编辑:点击: 次
9月17日,江门市住建局公布了《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
据了解,本次修改稿相对于上一版本的修改稿有三处变化。第一处是上一版修改稿规定:纳税加分是根据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总额进行计算,满分30分。而新的修改稿中,这一条款被删除,将纳税因素加入到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中,而良好行为信息分总分为100分,除了纳税因素还包括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等众多因素,即便中小企业纳税额度不高,也可以在其他方面获得加分来弥补差距。
另外,新的修改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已备案,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个数进行计算,满分20分。
最重要的是,本次修订稿明确规定了在以后的评标过程中,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1%~20%,具体占比权重由主管部门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