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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诚信: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

发布日期:2014-09-19责任编辑:点击:

曲真儒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诚信,包括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等。其中,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灵魂。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求政府成为守法诚信的典范。

 

政府诚信是政府治理合法性的前提。 政府的良好运行和有效治理以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为基础,政府诚信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人民对政府的接受程度和对政府治理的认可程度。诚信政府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从而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政府失信则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和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只有一个讲信用的政府才能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政府的行政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政府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障。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信用经济,是一种需要秩序、规则和信用维系其正常运行的经济。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规则的建立、信用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政府和政府信用。政府不仅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同时也是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和监督者;不仅要求市场主体要讲信用,恪守诚信原则,而且政府自身也要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充分尊重和保护各市场主体的自主权,使各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交易和竞争规则,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如果政府诚信缺失,就难以保持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与健康发展。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的关键。 “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诚信社会建设,需要政府率先垂范。政府应为社会提供准确及时全面完整的公共信息产品,提供诚信制度保障,构建社会信用基础。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政府诚信对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推动作用。只有政务诚信建立了,商务、社会、司法等领域的诚信体系才会逐步建立完善起来。

近年来,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诚信度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政府诚信缺失的现象。政府诚信的缺失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加了政府的运作成本,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而且阻碍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既有政府自身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因素。 从表面上看,政府诚信缺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诚信观念淡漠;从根本上来说,政府权力过大、职能转变滞后则是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政府信息公开度不高,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政府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使行政权力寻租成为可能。而且,这也意味着他们被赋予了超出其能力的责任,结果必然导致政府陷入诚信危机。另外,政府失信成本过低也是导致政府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比如,一些政府失信行为往往没有处罚或只是象征性地处罚,个别失信官员不降反升或异地任职。过低的失信成本导致政府失信行为屡禁不止。

 

 

推进政府诚信建设对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至关重要,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大力提高政府公务人员的诚信意识。 要通过各种教育宣传手段,使政府公务人员对诚信由道德的认知上升为道德情感,内化为道德意志,进而产生自觉的诚信道德行为。重点要强化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使其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在思想、言论、行动、决策上对公众高度负责,忠实履行岗位职责,脚踏实地、有诺必践、讲究信用。要积极推行公共服务承诺制,建立政府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连续性的政府信用民意调查,将诚信记录作为公务员考核、任免的依据,促使其言必行、行必果,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和良好的政府诚信形象。

 

切实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要以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进一步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审批事项,继续推进审批方式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力度,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和多重多头执法的问题。要强化行政监察,及时处理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同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政府与公众对政府有关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

 

努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要切实规范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措施的要求和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同时,全面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事项必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因违反决策程序和决策失误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加大对政府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失信行为给予严厉的惩处,让失信部门和失信官员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和高昂的成本,促使其在以后的行政活动中信守承诺,不敢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