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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信用记录应用于行政管理 不守信者前途将受影响
发布日期:2014-09-26责任编辑:点击: 次
9月25日,从市发改局等方面获悉,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社会法人或个人办理行政管理事务时,其是否守信将成为相关部门参考的重要指标之一。
信用记录被全面
应用于行政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江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重点领域,大力推广使用信用记录、报告等信用产品,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那么,社会法人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将在哪些方面会对其产生影响呢?
根据《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江门市各级政府部门将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重点在相关行政管理事项中,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其中主要包括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将参与的投标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将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在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方面,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金扶持参考依据之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社会法人信用记录将影响其各类评级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社会法人的信用记录还将影响到相关部门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暂行办法》规定,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将把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重点解读】
个人信用记录关乎其社会福利
10月1日将实施的《暂行办法》不仅影响到社会法人,而且对个人的影响也非常大,如果个人的信用记录不好,就会影响到其相关社会福利的享受。
根据《暂行办法》,政府将在公共资源分配中如保障性住房分配、积分入户等工作中,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此外,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也将把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考察的参考依据之一。
而涉及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政府部门也将把当事人的信用记录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信用记录:
据介绍,《暂行办法》所称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根据《暂行办法》,社会法人或个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从以下渠道获取: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信用法规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