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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体系建设 向工商税务领域拓展

发布日期:2014-10-09责任编辑:点击:

工商税务领域诚信体系正着手建立。10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施行部门法规规章,同时启动信用管理制度,一个覆盖经济活动各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正在形成。

 

失信企业经营活动将受限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提出,将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和行业禁入制度,大幅度提高企业违法失信成本,从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规定,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两部分。对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企业应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而对于能够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的年报信息,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根据条例,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此外,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也将对其申请贷款等造成影响。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将定期曝光

国家税务总局也同时出台施行一项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10月1日起施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将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公告等形式予以曝光。

据悉,两部条例的颁布施行,旨在通过建立税收守信激励机制和税收违法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在对严重税收违法行为采取惩戒失信措施的同时,实现对诚信纳税者的守信激励,从而维护社会公平。

根据办法,纳税信用管理包括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税务机关将根据多种指标评定纳税人的信用级別。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ABCD四级,逃避缴纳税款、拒绝税务稽查等10种行为将直接判为d级。

办法指出,税务机关将对公布的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将采取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措施;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