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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制度首次纳入公路建设市场

发布日期:2014-10-15责任编辑:点击:

交通运输部近日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比,首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评价从业主体信用等级,发布项目信息和从业主体信用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公路工程,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还包括,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征求意见稿提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承担的工作、信用等级,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两个章节。其中拟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未规定进行备案,挪用投标保证金、变相增设保证金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