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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农业主体信用体系

发布日期:2014-10-24责任编辑:点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是黑龙江省“两大平原”农业综合配套改革金融改革的需要,能更好地支持“两大平原”改革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严格地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是农村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能游离于农村信用体系之外。因此,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不但要引起全社会,尤其是农村乡(镇)、村委会、广大农民的重视和参与以外,而且要探讨和建立以农村信用体系为基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根本的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应用和共享机制,并有强有力的措施作保障。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要向经营主体宣传信用评定结果的好处。

一是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了“身份证”。客观地说,良好的资信等级和信誉度可以提升经营主体在市场中、农民中的形象,有利于吸引农户加入主体,壮大实力,提高竞争能力。它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金名片”,能够使上下游客户放心地与之合作,以拓展市场,增加销售,实现健康发展

二是经营主体在向银行申请融资中有了“通行证”。信用评级对于经营主体来说,就像商品通过了质量认证一样,可以提高社会知名度,得到银行的充分信任,促进融资的成功,扩大融资范围

三是经营主体如果获得高级别信用等级,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对于一个没有信用等级可参考的经营主体,必然和银行等外界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致使融资相对困难,即使融资成功,按照高风险对应高付出的原理,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

相反,获得高级别信用等级的经营主体不但较容易取得金融机构的支持,扩大融资规模,金融机构愿意与其长期合作,而且可以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降低融资成本。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需要探讨经营主体信息采集的方法和渠道。

一是采集征信记录。属于家庭农场和种粮大户的,采集家庭农场主和种粮大户主的个人征信记录。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如果合作社在人民银行办理了贷款卡,则同时采集合作社的征信记录和法人代表或牵头人的个人征信记录。没有办理贷款卡的,则采集合作社法人代表、主要成员的个人征信记录

二是采集在本金融机构已经产生的信用信息。无论是经营主体本身还是主体的主要牵头人、负责人、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主,如果在金融机构有过不良信用历史,则要慎重考虑将其评为高级别的信用等级

三是采集民间信用。通过走访、暗访等形式,采集经营主体本身或主体的主要牵头人、负责人以及家庭农场主、种养大户主在生产生活周围,左邻右舍,业务合作伙伴,生产资料采购地等群体中的信用、人缘、口碑等情况。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离不开“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毋庸置疑,构成经营主体的基本单位是农户,因此,建立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离不开“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它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通过信用评定,结合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提高经营主体、广大农民和村、乡干部的信用观念,促进经营主体信用意识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