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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措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发布日期:2014-10-27责任编辑:点击: 次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对现行登记、审批、监管制度的重构,将核心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从体制机制的层面最大限度地为市场主体松绑,释放市场竞争活力,在监管方式上变前端控制为后端控制,变静态监管为动态监管,确保“放而不乱”。“宽进严管”受到企业欢迎,但在诚信严重不足的当下国内市场,可能出现个别不法商家逃避出资责任、逃废债务等问题,增加经营交易的诚信风险。工商部门如何趋利避害,实现“宽进”后的“严管”,是企业登记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需要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机制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搭建企业信用公示系统
信息化是“宽进”和“严管”的桥梁和纽带,是改革顺利推进的基础和保障。目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能查询到工商部门的公示信息,包括企业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为使企业相关信息进一步透明化,工商部门应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将企业登记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各个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相关信息,为银行贷款、税收监管、经营交易等提供信用信息参考,对相关企业及责任人采取信用监管、信用约束措施,形成对企业有效的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
此外,还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方便交易相对人了解企业信用情况,保证有关信息的准确、可信,也便于职能部门对企业的网络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数据共享 实时传递
资本的逐利性很难避免不良企业在信用公示中的失信行为,工商部门应根据区域特点、行业特点,建立针对性强的监管体系。在保证覆盖面和公平性的原则下,监管人员应依据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市场主体自主公示情况等信息,根据监管职责进行定向和不定向检查,并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经工商部门责令后,仍未按期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诚信严重不足的企业应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其实施强制退市制度。
此外,政府各部门间需整合登记部门、许可部门、协调部门间的信息资源,以工商部门的企业登记数据为基础,导入各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建立统一的多方参与、部门间互联互通、协同共治的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信息实时传递,并将其他部门共享的信息在公示系统中公示。
同时,强化联动协作执法,实现由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部门执法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对违法企业采取限制性措施,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增强监管执法的合力与实效。
完善法律 强化监管
企业将登记事项及企业信用信息按规定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应是一种法定备案制度。是否公示、何时公示、公示什么内容应有严格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企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已经报告的信息数据,明确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因公示信息不实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信用记录、经济罚款、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引导企业根据制度的变化,健全治理结构和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及时督促企业负责人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自觉履行义务,按规定将年报信息、股东出资情况、各种资质许可情况在系统中公示。
有关政府部门应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的作用,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验资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通过提供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引导企业自觉诚信经营,并为政府部门监管提供依据。
媒体舆论、举报、投诉都是社会参与监督的有效形式,可以在网上设立企业信用信息举报平台,及时调查举报信息,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