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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机闹不应成法外之地健全信用制度
发布日期:2015-03-09责任编辑:点击: 次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邹建平
去年12月发生的两起“机闹”事件,引起广泛热议。此次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和委员也针对“机闹”事件提出了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民革江苏省委副主委邹建平建议,修订民航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构建民航旅客信用记录,依法惩治各种“机闹”违法行为。
代表声音:“机闹”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据统计,2014年我国共有3.9亿人次乘坐飞机出行,预计2015年是4.3亿人次。近年来,飞机上闹事的案例不少,无论是境外还是国内,一些乘客的“机闹”行为频繁发生。
去年12月11日中国乘客向泰国亚航空姐泼开水和方便面,造成航班中途返航。几天后不久,由重庆飞往香港的一架航班上,前后排乘客之间因琐事在万米高空大打出手,差点让飞机返航。这些事件不仅在国内外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也严重危害了民航飞行安全。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邹建平代表认为,民航客机作为一种空中公共交通工具,“机闹”行为的发生将会给飞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对全体旅客的生命安全带来风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虽然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201号)第二十五条有相应处罚的规定,但从多起事件的处罚来看,基本上是给予经济处罚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治安拘留。邹建平认为,飞机上乘客闹事不应成为法外之地,法治应成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底线。
代表建议:修订民航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频繁发生的“机闹”事件,邹建平表示,随着我国民航航空业的迅猛发展,《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均是1996年起施行的,距今近20年,明显滞后于社会现实,客观上需要做出修改,以适应现实生活的变化。
同时,《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各种“机闹”行为没有具体规定或处罚规定,造成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由此导致此类行为频繁发生。
因此,邹建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快《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涉及民用航空安全法律的修订。
建立健全旅客信用记录制度
邹建平表示,不论法律、法规多么完善,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对潜在威胁进行预防。民航主管部门只有通过建立健全旅客信用记录制度,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旅客乘机进行限制,实现关口前移,才是规范航空运输秩序、确保航空安全的重要手段。
2007年,国务院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民航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旅客信用记录制度,切实起到构建民航行业信用体系、打击失信行为、维护航空运行秩序、保护飞行安全的作用。
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当前,世界各国都对航空安全高度重视。美国联邦航空法规(FAR)第125部第328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攻击、威胁、恐吓或干扰机组人员履行职责,非法干扰机组行为将被判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行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危害航空安全和破坏运输秩序的“机闹”行为,邹建平还建议,应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机闹”行为,维护我国民航飞行安全和运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