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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 用立法提升诚信的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15-03-23责任编辑:点击: 次
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记者昨日获悉,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利平等联名提出了关于加快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的议案。
王利平告诉记者,虽然国务院于2013年1月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征信业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信用观念淡薄,社会诚信意识有待提高;尚未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信用信息记录不完善;社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信用市场不发达,信用服务不规范和信用产品发展滞后等方面。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将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尽快推进实施,使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为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社会信用立法工作。”王利平说,根据宿迁近年来建设信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出的经验和做法,他在议案中提出,要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管理法》,通过立法提升诚信的法律地位,明确信用机构和征信管理体制。
同时,要建立信用资质评价制度、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评价制度和风险监管制度,以个人身份证信息和银行业征信系统信息为基础,整合税收、公用事业费用、养老、医疗、保险以及法院民事判决等基础信息,加快形成以法治为保证、以金融、税务、工商、行业监管等个人信用数据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王利平还提出,要完善信用体系奖惩制度,加大个人和法人失信违法成本。建立失信成本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机制,改变“可以从失信中获利”的惯性思维,通过增大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和经济成本,将失信者淘汰出局或让失信者得不偿失。健全信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