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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 自然人不良行为拟披露5年
发布日期:2015-05-28责任编辑:点击: 次
5月27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要求信息数据实时或者至少每月更新一次。
据了解,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完成一期建设并于去年10月开通试运行,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开放查询,但其组织架构、平台建设、信用标准规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还在完善中。
依法征集
基本、良好、不良信息
《办法(草案)》拟规定,自然人信用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及具有从事特定活动资质的相关信息。良好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领域具有超出普通个体一般水平能力或有作出贡献行为的信息,包括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授予的荣誉、在公益慈善事业中作出贡献信息以及在分类管理中的优良等级评价。提示信息,是指尚未违反法律法规,有可能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等产生风险的信用信息。警示信息,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良信息。
《办法(草案)》拟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依法从有关机关和组织征集的自然人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职业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欠税、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判决执行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记入的不良信息。有关机关和组织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有关机关和组织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可直接登录
“信用福建”网站查询
根据《办法(草案)》,信用信息查询,主要分为查询公开属性的信用信息、查询公开属性为社会公开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自身非公开的信用信息以及自然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几种。
其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可以直接通过登录“信用福建”网站,或者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属性为社会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
查询属性为社会公开以外的公共信用信息,拟应当经被查询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同意后,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
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自身非公开的信用信息,拟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或者登录“信用福建”网站经电子身份认证后查询。
自然人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可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查询,也可直接登录“信用福建”网站查询。
被认定为守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名单以及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名单,也将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不良行为提示或警示信息披露期为5年
关于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办法(草案)》拟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披露期限届满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档案保存。
目前,各类信息被不断泄露或变相销售,虚假信息或错漏信息等问题时有发生,《办法(草案)》就此拟规定:失信当事人在四十五日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原信用信息记录的机关和组织申请信用记录修复。自然人、法人和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处理异议申请期间,应当暂停披露该异议信息。对无法核实真实性的异议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