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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受让企业国有产权须提供信用“身份证”
发布日期:2015-07-24责任编辑:点击: 次
8月1日起,贵州将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推广使用信用报告。未提供信用报告的,将不列入受让方候选名单。
记者从贵州省发改委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信用惩戒机制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风险控制和防范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贵州省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不含国有实物资产处置)在公开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须提供个人信用报告,转让人需查询受让人相关信用记录。
其中,受让方为企业的,受让企业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内容包括:受让方的资质、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在公共领域的信用记录、风险提示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贵州省明确,转让方将受让方的信用状况作为竞争性转让条件的重要参考因素。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将转让环节使用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作为检查、稽查、审计等活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