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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演变成捞钱机会 不诚信诉讼损害司法公信力
发布日期:2015-09-02责任编辑:点击: 次
交通事故诉讼中不诚信行为多发,部分当事人以伪造证据等方式扩大赔偿数额,既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也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
车辆被撞原本是件闹心事,有些车主想到的却是“坏事变好事”,变换手法趁机牟取额外的损害赔偿利益。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中,不诚信诉讼行为多发,损害了有关当事人利益,危害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和谐。此类行为如何产生,又该如何规范?
修车比买车还贵 维修59项30项不该修
2014年12月24日傍晚,刘先生驾车时闯红灯,与何先生驾驶的国产沃尔沃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刘先生负事故全责。何先生的沃尔沃轿车是一辆二手车,购车发票显示价格为7.5万元。
2015年3月,何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及刘先生投保的富德财险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车辆维修费9.9万余元。审理中,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项目和维修费提出质疑,指出何先生存在维修项目造假、维修金额虚高、恶意欺骗等行为。保险公司定损员曾多次到维修现场进行勘验发现,何先生的车维修时使用旧件,有的零件在事故中没有损坏却更换维修;何先生提供的维修清单和发票由4S店出具,但车辆实际维修是在一个小修理厂进行的。
为查明案情,法庭曾现场调查,并多次组织双方谈话。针对车辆维修情况,何先生多次改口。
庭审中,保险公司还申请对车辆维修项目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并预交了6000元鉴定费。法庭依法委托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维修合理性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何先生车辆维修更换的59项维修项目中,仅有29项系合理维修更换项目,且维修中部分项目使用了旧配件。
对此,何先生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今年7月29日,鉴定人员当庭回应了何先生提出的质疑,并指出部分零部件并非事故车辆的。面对充分的证据,何先生最终表示认可。而在确定维修项目合理性的基础上,为证明维修费数额,保险公司提交了经向汽配城和4S店询价后给出的涉案车辆的合理维修价格表,该表显示相关维修工时费为2620元、零件价格为12919元。
8月13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再次开庭,法院认定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鉴于涉案车辆系在二级维修企业进行的事故车维修,结合案情、参考二级维修企业工时费、零件费收费标准,法庭确定涉案车辆合理维修价格为2.5万元。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何先生车辆维修费2000元和2.3万元,同时判令何先生负担诉讼费1851元、鉴定费6000元,并决定对何先生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的处罚。
牟取额外利益 “四费”是“重灾区”
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因不诚信诉讼行为受到处罚的并不罕见:2014年10月,因原告晋某在二审中私刻公司印章,拒绝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以及伪造证据,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其罚款10万元;2014年3月,在广东东莞工作的男子莫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获得更多额外赔偿,伪造城镇居住证明,被细心的法官识破,法院对其罚款2000元;2014年6月,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开出民事诉讼法修改后首张“伪证罚单”:交通事故纠纷案的一名原告因提供伪造的劳动合同书和工资证明,被法院处以5000元的罚款……
据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统计,2012年至2014年,仅朝阳区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达9721件,占到了全部民事案件的近10%,涉案标的高达5.5亿元。在涉机动车案件的审理中,近年来共惩处了近20起不诚信诉讼行为。
朝阳区法院办案法官说,在交通事故纠纷类案件中,不诚信诉讼主要集中在“四费”领域,即医疗费、误工费和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四费”又有各自的特点。
“在医疗费方面,一些受害人在主张的医疗费中会夹杂与事故无关的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以此达到多获得赔偿金的目的。”法官介绍。例如2014年9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钮某驾驶小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交通队认定钮某负事故全责。王某将钮某等诉至朝阳区法院。本案中当事人因事故伤是脚踝骨折,但主张的医疗费中却包含事故发生前患有的肝炎治疗费用。“对于这类不实的主张,法院较易查证,查实后通常采取对相关费用请求予以驳回,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以训诫的方式处理。”
法官说,“在误工费、护理费赔偿请求中,提供伪证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重灾区。”当事人通常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延长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增加误工、护理损失的方式扩大赔偿数额。
延长误工、护理期限的情形通常表现为提供虚假的医院诊断证明、病休证明、护理证明,或者在伤情已经基本康复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就医,要求医生开具病休证明等情况;增加误工、护理损失的情况主要以虚开误工人员、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收入证明的形式出现。例如朝阳区法院审理的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某经诊断仅为软组织挫伤,但其提交的病休证明却达到3个多月,因检查、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仅为800余元,而误工费主张了1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董某提交的多份诊断证明均系伪造。
“对于这类不诚信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的处罚往往较为严厉,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结合伪造的情节、悔过的表现等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法官说。
据了解,车辆维修费中不诚信行为表现形式包括:对不需要维修的部位进行维修,对可以维修解决的不予维修、直接更换新配件等。这种情况,因专业性、技术性强,对方当事人和法官单纯从当事人提交的维修清单或明细中很难发现,往往只有在明显不合理或严重超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时,对方当事人才会提出质疑,且必须通过鉴定程序才能判定。“朝阳区法院奥运村法庭审理的何某案件就是通过专业鉴定,最终才查明相关情况。此类行为查证成本高、耗时长,处罚往往也更为严厉。”
不诚信诉讼 损害司法公信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和财产权,此类案件发生率高、调解率低、诉讼标的额大。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不诚信诉讼行为多发的原因,朝阳区法院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利益驱动是诉讼参与人及相关人员实施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主要原因。其次,出具证明的单位行政、人事、财务管理不规范,具体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为不诚信诉讼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再次,不诚信诉讼行为查处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惩治力度不足,助长了此类行为的蔓延。
“诉讼当事人的认识误区,使得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提交虚假证据事出无奈。”法官说。如一些自由职业的当事人认为,必须向法庭提交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才能支持误工费损失,为避免权益受损,被迫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其实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误工费部分,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并不是只有提交了单位的证明诉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完备也是重要的原因。诚信危机是我国当前非常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诉讼参与人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伪造证据等行为,浅层次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制制度缺位和不当利益的诱惑,从更根本上说,则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尤其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
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韩红俊教授接受采访时说,在多元化的时代,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已成为人们维护权益的普遍方式,但在诉讼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达不正当目的,采取了种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若不能得到及时制止,会导致法治信仰危机,更有甚者,权利受到损害者可能会采用非法办法来找回受到的损失和心理平衡,从而破坏社会和谐。
办案法官说,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审理难度加大、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等诸多后果,严重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审理。“国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或使原本清楚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或无中生有虚构出本不存在的纠纷,这无疑造成司法办案部门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
此外,不诚信诉讼行为未能查处并导致错误裁判,会引发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和社会公正的质疑,导致法院文书的威严性荡然无存,严重影响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很多案件因不诚信诉讼行为而提起再审,导致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被推翻,破坏了司法程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破坏整个社会诚信理念的建立。
加大惩处力度 遏制不诚信诉讼
我国现行法律如何规制民事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介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为规制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111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还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限额提高到10万元,大大提高了对个人的处罚力度。
韩红俊认为,为了预防和减少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法官应在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时,告知当事人有遵守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明确规定违反诚信原则的后果,不仅要将不诚信行为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处理,而且对给对方当事人和案外人造成的损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对不诚信行为适用诉讼费和律师费的转付制度。
据了解,朝阳法院采取发放诉讼风险告知和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等方式,预防和警示相关行为后果;严格适用法律依法惩处不诚信诉讼行为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向相关主管机关通报建议等方式,有效遏制该类行为;法院还为民事法官梳理了不诚信诉讼的高发领域、审查辨别重点,以提高审判人员对该类行为的敏感度、加大对不诚信诉讼的惩处。
为了预防和规制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朝阳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增设前置公估、鉴定程序,即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公估、鉴定等方式科学、客观界定合理损失范围,预防恶意骗保行为的发生、降低诉讼风险、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除此以外,法院还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的诚信档案和机动车电子健康档案,并通过向社会开放查询功能,推进车辆维修信息的公开,加强社会管理和防范。
张嘉军建议,作为道德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充分全面的贯彻和实施,特别是广大当事人能够自觉本着这一原则进行诉讼,一方面仰赖于法院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依据法律予以严厉制裁,准确、及时适用训诫、罚款、拘留措施,对违反诚信的行为予以惩处,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另一方面,需要在整个社会大力宣传诚信观念,国家积极建构全国性的诚信管理体制,对于违反诚信的诉讼行为,记入诚信记录、纳入诚信系统,让其不诚信诉讼行为成为办理其他事务的障碍,以此遏制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