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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标识不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发布日期:2015-09-28责任编辑:点击: 次
上海市工商局与市消保委于近日联合召开全市部分特许经营企业行政约谈会,会上明确,特许经营商应该严格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在加盟店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经营者名称的位置、字体、颜色应当便于识别查询。否则,将有关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此前,上海市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青浦区华新镇朋联超市内一楼的一金柜,虽然该柜台并没有与“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加盟协议,也不是该公司的直营门店,但该柜台上的广告牌上印制着“港凤,中国黄金CHINA GOLD”等文字、字母和图案组合的广告语,柜台内所有柜台也均以“中国黄金”四个字进行装潢。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上述行为擅自使用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