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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快构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 加大奖励和惩戒力度

发布日期:2015-10-09责任编辑:点击: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将加快构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于失信行为采取公告、降低其行政事务便利性、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主导的事务等方式加大其失信成本,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意见》提出,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管理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会同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借鉴上海自贸区做法,对涉及法人和自然人的行政机关登记类信息、资质类信息、监管类信息、司法机关判决类信息、执行类信息、公用事业单位违约类信息、社会组织管理类信息等各大类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加工分析和监测预警,不断完善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记录,建成“信用海南”网,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权威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分支机构要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本辖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和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征信服务。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支持、指导、监督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收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加强信用服务产品的研发和创新,为政府管理决策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提供专业化的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服务。

 

守信者在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意见》要求建立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核查机制。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市县、本部门实际,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将其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查询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的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中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为其查询提供便利。

《意见》还要求,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过程中发现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要依据《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进行奖惩。对于守信行为,要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对于失信行为要采取公告、降低其行政事务便利性、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主导的事务等方式加大其失信成本,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奖惩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按季度将情况报送到省信用办。省信用办要做好情况汇总工作并及时在“信用海南”网站上公布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