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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判决仍不交物业费将纳入信用档案
发布日期:2015-10-29责任编辑:点击: 次
【摘要】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修改稿提出,如果10%以上的业主因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第三方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10%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与今年8月初审时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相比,第三方评估、业主征信、维修资金使用等热点条款有了调整和改动。草案修改稿提出,紧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好不好?服务效果怎么样?因为评价标准不一,常常会引发纠纷。
引入第三方评估,是草案的一大创新和亮点。但在意见征集过程中,有人提出评估范围和内容过于宽泛。为【摘要】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修改稿提出,如果10%以上的业主因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第三方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10%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可委托第三方评估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与今年8月初审时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相比,第三方评估、业主征信、维修资金使用等热点条款有了调整和改动。草案修改稿提出,紧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好不好?服务效果怎么样?因为评价标准不一,常常会引发纠纷。
引入第三方评估,是草案的一大创新和亮点。但在意见征集过程中,有人提出评估范围和内容过于宽泛。为此,草案修改稿将评估范围作了调整,仅限于日常物业管理中纠纷比较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
草案修改稿提出,如果10%以上的业主因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第三方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履约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业主经判决后仍不交物业费将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草案中,关于业主不交物业费将纳入信用档案的条款,社会较为关注,争议也比较大。
很多人认为,业主不交物业费原因多样,情况复杂,不宜简单规定。
记者发现,草案修改稿对这一条款也进行了调整,提出,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3种情况可紧急使用维修资金
草案建立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绿色通道”制度。遇到电梯发生故障,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等3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生活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人提出,维修资金申请时间过长,不能完全实现应急使用的立法本意,建议进一步修改。为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紧急申请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完成期限为2个工作日,而且不得以资料不全等理由拒绝受理和拖延审批时间。
物业企业不得擅自捆绑收费
此前,草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性规定偏少,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这方面内容。其中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不得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擅自将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停车服务费等进行捆绑收费。
据悉,条例经二审后,仍将吸纳有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