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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老赖”务必从严
发布日期:2015-12-09责任编辑:点击: 次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息,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本月全面运行,“老赖”今后将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工商和法院联手后,全国170万名“老赖”将面临“史上最严信用惩戒”,“老赖们”的生存和经营空间进一步被压缩,失信成本进一步加大。
相较于“老赖”的失信行为而言,信用惩戒再怎么严厉都不为过。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所规定的“老赖”专指那些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这些“老赖”不但失信于特定的当事人,加大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而且失信于法院和法律,加大了司法成本,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必须加大对其信用惩戒的力度,让其寸步难行,为自己的失信付出应有的代价。
工商部门此次关于“老赖”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规定,是在全国工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交换应用系统全面上线运行等技术准备就绪后,对合作备忘事项的进一步落实,使围堵“老赖”的合力更加强大。但是要通过惩戒“老赖”解决“执行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方面,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机制必须完备,“黑名单”信息既要在部门之间实现共享,更要在惩戒措施上实现同步,让每一项信用惩戒措施都成为惩治“老赖”的标配,不搞厚此薄彼。另一方面,部门内部的纵向联动机制也须完备,要保证系统内部对“老赖”的惩戒上下一致,各地皆同,防止出现地域差异。只有让“老赖”真正成为“过街老鼠”,其才会寸步难行;只有不断加大“老赖”的失信成本,才会实现守信者的一路顺风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