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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发布日期:2018-05-22责任编辑:点击:

加快建设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化解金融风险的治本之举。为此,建议:以外汇管理局模式成立信用管理局,强化央行信用管理监管职能,落实问责机制。

明确信用评级由央行专职监管。信用评级是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为避免多头监管和监管套利,应明确将信用评级机构和评级活动纳入央行专职监管范畴。

以银联模式建立权威信用报告机构。建议央行以征信中心为基础,会同各金融机构以及银联模式,建立权威信用报告机构,以买方付费等方式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服务,确保信用报告质量及工作可持续性。

以银联模式建立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建议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领导下,主要金融机构以银联模式建立权威信用评级机构,采取参评企业付费模式,强制性要求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规模以上国企参加评级,民营企业可以自愿参加。

加强法制建设,做好信用管理立法工作。通过立法完善信用管理及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体系,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分析、使用,披露以及债权追收和失信惩戒,通过严格规范执法,加大失信机构和个人违法成本,以法治手段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